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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两高”印发《关于履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〉确认罪名的补充规则(八)

时间: 2024-03-02 05:08:44 |   作者: bob和博鱼

  “徇私舞弊贱价折股、出售国有财物罪”调整为“徇私舞弊贱价折股、出售公司、企业财物罪”

  1月31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《关于履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〉确认罪名的补充规则(八)》(以下简称《补充规则(八)》)。据悉,《补充规则(八)》依据刑法修正案(十二),修正调整1个罪名,行将“徇私舞弊贱价折股、出售国有财物罪”调整为“徇私舞弊贱价折股、出售公司、企业财物罪”。

  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12月29日表决经过刑法修正案(十二),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。刑法修正案(十二)第三条规则,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,将该条修正为:“国有公司、企业或许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,徇私舞弊,将国有财物贱价折股或许贱价出售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;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“其他公司、企业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,徇私舞弊,将公司、企业财物贱价折股或许贱价出售,致使公司、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。”

  “刑法修正案(十二)将徇私舞弊贱价折股、出售公司、企业财物构成犯罪的目标由‘国有财物’扩展至包括其他公司、企业财物在内。鉴此,有必要对原罪名‘徇私舞弊贱价折股、出售国有财物罪’作出调整。”最高检法令方针研究室担任的人介绍说,“两高”经寻求中心相关单位、部分专家学者等定见后,终究研究决定将罪名由“徇私舞弊贱价折股、出售国有财物罪”调整为“徇私舞弊贱价折股、出售公司、企业财物罪”。这一修正根据强化对非公有制企业维护的实际需求,将该罪名合适运用的规模从国有公司、企业扩展至包括其他公司、企业在内,可以更好表现产权相等维护要求。